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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时间:16-11-05 00:55 来源:胜鼎钢构 点击: 标签: 东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道路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按交通公路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公益性、商业性和自设性广告。
本规定中的自设性广告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其合法办公或经营场所的户外法定控制范围地带设置的宣传本单位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等的设施。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空间利用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造型、招牌、候车亭、公共广告栏、布幅、条幅、充气装置及标识等发布户外广告的设施,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的宣传品。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监督及执法等工作;牵头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指南;牵头制定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的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等。
交通运输、财政、公路、工商、城乡规划等部门及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全市城市户外广告企业设置行为档案,实行信用约束管理,对企业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建立户外广告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实现户外广告信息共享,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许可和设置应当以“规范、整合、新颖、提质”为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城市容貌卫生标准要求,不得出现破旧、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等情况;应当与城市规划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统筹编制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合理规划户外广告资源,明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不得妨碍行人、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优先选择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上规划。
第八条  编制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聘请城市景观、规划管理、结构安全等领域行业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同时应当征求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城乡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影响市容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以下高度的建筑物屋顶,建筑物高度少于或等于7米,或建筑物高度大于或等于60米的。
(八)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九)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十)法律、法规及其他专项规划禁止设置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城市户外广告规划;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指南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职能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指南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督的依据;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大型a≥4或S≥10;中型4>a>2或10>S>2.5;小型a≤2或S≤2.5。其中:a指广告设施的任一边长(米),S指广告设施的单面面积(平方米)。
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实行设置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小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各级城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型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市直管道路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号、印制;各镇(街、园区)城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情况上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要在建(构)筑物外立面预留户外广告规划位置的(含霓虹灯、LED等光源形性广告设施),规划部门应当将有关户外广告预留位置的规划以书面形式征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至作出决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表;
    (二)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等,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
    (三)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测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大型电子显示屏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设置时间届满而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重新申请。
对于本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情形的,不得延续设置审批,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条  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时,应当明确广告设施的施工期限,并在施工期内设置完毕;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完毕的,应当在到期前15日内申请延期。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毕、未按照批准形式或规格设置户外广告、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已取得的设置许可即行失效,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依法注销该项设置许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广告主名称需变更的,自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设置:
(一)户外广告设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大面积破损或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申请人拒不整改;
(三)不符合设置审批标准的;
(四)其他不予延续设置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每年应当预留一定比例时间或面积进行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积极配合市、镇(街、园区)有关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户外公益广告具体实施工作应按公益广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整齐、美观,与市容市貌相协调;
(三)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四)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
(五)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六)禁止利用横幅、直幅、条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第十条所述的临时性活动除外);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制作统一样式的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设置单位名称、许可证证号及联系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以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需要遵守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应合理控制设置高度;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的上沿;
(二)禁止在对驾驶员行车视线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设置;
(三)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开启时间应控制在每日的8:00至22:30。
第二十六条  结构性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备案,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及安全检测,定期向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拆除。
遇到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残损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予以拆除或更新。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申请延期未获得审批的,设置者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 自设性广告设置者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被注销之前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广告牌。
第三十三条 利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招标或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进行。
第三十四条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并依法享有因使用权出让而取得的收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审批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按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影响市容的,按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因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设置维护、更新发布等工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城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或更新;逾期未拆除或更新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作出拆除决定的部门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并将拆除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强制拆除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
    (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不按照审批条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未获审批延长期限的。
第四十二条  城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工作,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拆除的行政决定。对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而造成妨碍道路通行或影响行车安全的,城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排除隐患,并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或在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城市户外广告,按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由城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按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市城管部门在对各镇(街、园区)户外广告审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通报,被通报3次以上的,市城管部门可以收回该镇(街、园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中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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